深海渔夫

如果我猝死了,請找人繼承我的鬼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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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仓鼠x:

我不想声讨这位作者触犯了道德条款。今天无意中看见这篇,由此事想了些事情,索性就都说出来,如果小伙伴们也有看法,可以在下面留言,大家讨论。


1,作者能否照搬原著(文本)段落。我曾经写过一篇同人文,为了使自己的文法看起来更像原著(我写的是原著风),便对原著情节摘抄、背诵(不是原文照搬),尽力模仿原作者的语气和分段方式。我想这样的行为对很多同人作者来说并不陌生。但如果一部同人是某剧集衍生作品,一同人作者照搬了剧集原著内的段落并不加以注明——这即便不能算是对原著的侵权,也得算是对同圈的欺骗行为。例如在这起事件中,如果作者在第一次被提醒时注明“借鉴”,也许事情就用不着闹到后来的地步了。对于“退圈”“不写”两种行为,也希望大家可以正视:某作者在对其他作品进行抄袭、盗窃后被人揭发,因此而退圈、停笔。“退圈、停笔”并不能算是一种“认错服刑”的方式。一些问题可以通过道歉并改正迅速得到解决。相比于道歉,挂人、退圈、停笔等行为都可能让事件扩大化。是不利于圈子气氛的。


2,同人作品因不受法(隔)律保护(其衍化为经济行为的话,甚至是违背法律的),在创作上出现的所有问题,例如抄袭、套图、盗图、盗梗等,便只能通过“挂人”这一带有人身攻击(引发群嘲)性质的暴力行为来进行阻止。而在挂来挂去的战争中,除在“一方具有显而易见的、通俗易懂的错误”的情况下,事态便容易发展成:谁的读者多谁就能占有舆论上的胜利——从而使这一行为毫无意义,或变成一场胜方的个人宣传活动。挂人就好像“大家都出来给评评理”,但挂后的影响(是导致某创作者受冤屈退圈或组团报复)则完全无法控制。


3,读者的权益。作者往往会以同人创作“无功利性目的”为理由,反驳或攻击(挂)一切与他不相合的读者的意见。这不由让我联想到一句话:如果不许批评,表扬则毫无意义。在此我想说的是,不论一个作者他是否是有目的地进行同人创作,读者都有权对他的小说进行任意评价。一味的表扬、追捧在圈子里形成风气后,会导致一些与之持有相反意见的人不敢发言或不能发言(因害怕遭到群体攻击而不敢说话),长此以往形成的后果有:1,某圈子里只有一个类型的文,例如一圈子里十分流行口味清新的各种约会AU,甚至可以导致原著/剧风同人小说受到本圈人的排斥。2,某创作者成为一圈子里的精神向导,而他对角色和剧情的误判,也都被其读者所追捧和标榜。比方说在一些同人圈儿里娘炮受小说曾经占领高地。3,一些小说的拥护者与新入圈的粉丝发生战争,例如盗墓圈子曾集体排斥ABO。这都是“一家之言”性质的行为。正式地讲:群体权力在削弱、消灭个人本来应当拥有的发言权和创作权。


对于浴巾的大部分观点我是同意的,但我不太认同:“ 我拒绝跟人辩论“同人里究竟该不该出现原作相关情节/对话”这件事。”——这个观点。同人圈作为一个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创作规则尚不明确的地方,唯一能够维持其正常秩序的方法:就是我们要像古希腊人一样全都站在广场上进行辩论,从而总结出更合理的规则。并把这规则扩散出去。




最后,引入《On Liberty》(作者约翰·密尔)的一段内容:


——即便是教会中号称最不宽容的罗马天主教会,在追封圣徒时都要准许和耐心倾听“魔鬼辩护人”(devil’s advocate,非指真正现身魔鬼者,而是指故意吹毛求疵的人,在追封圣徒时,罗马天主教会委派专职人员竭尽全力地挖掘受封侯选人是否有任何下次从而不配得到圣徒的荣誉,这名调查人员就叫做devil’s advocate)的反调。虽然候选者生前表现得至为圣洁,如果未经遍听攻讦之语而后做出权衡,也不允许给予哀荣。纵然是牛顿哲学,如果当时摒绝一切质难的话,人们对它的真理性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完全信服。


——不论是作为统(隔)治(隔)者还是公(隔)民(隔)同(隔)胞,人类想把自己的意志和偏好强加给他人作为行为准则的倾向,都受到了人性中所难免的一些最好和最坏情感的有力支持。所以除非力量不够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除非在人们的道德信念方面树立起一道有力屏障,来阻止这一危害,否则在目前的情势下,我们只能看着他继续增长下去。








非鲤勿食:



这篇文我当时写了并没有发,因为觉得本来圈子就小,没有必要什么事都闹得满城风雨。但是当事人之一的行为让我实在看不下去,于是发出来一舒胸中闷气。



正文:


我本性好斗,所以为了修身养性对很多事情都视而不见,充其量也只跟身边好友吐个槽而已。今天有人跟我说tag下有撕逼,我一时兴起去看热闹,结果那位太太已经把tag删除了(估计是觉得在tag下撕逼不好,这点我很赞同)。最后我还是找到了那个帖子,了解了一下前因后果,觉得有些事情实在是不吐不快。


首先这个太太的文我一直有看,这次的新文尤其惊艳,不论情节开展还是角色间的对话都充满了张力。还没等我打call,评论区就有姑娘说这文里出现了照搬原作的部分,觉得这样连个说明都没有不太好。然后太太写了一篇论文,阐明自己确实化用了原著的一些段落,但已经改为了更适合拔杯的及剧情发展的版本,而且文的后续并不会和原作一致,因此并不是照抄。姑娘留言说若是一开始就在文前做这种说明,也不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在我看来这些都没毛病。然而事情到这里还没完。


姑娘:如果的确是想写出双方的差异性,那也好。但是请作者以后将这样的声明作为前提,发布在文章开头,知会读者一声较好。不然类似的“误解”或许还会再次发生。


太太:大概按照阁下的要求同人文必须开头标上通讯作者和单位,abstract,尾注标一串reference,格式还必须符合APA或者Chicago,最后附上查重报告


姑娘:有这样的态度不是很好么,您要是能做到上述要求也就没那么多事儿了。当时有没有侥幸心理,您自己心里清楚。


太太:??您这理解能力?非要我把“你智商低毫无逻辑看不懂还在这瞎逼逼”这几个字贴你脑门上?


看到这里我就觉得口感相当不对了。然后评论区画风急转直下变成了一场骂战。后来过了两天,原以为尘埃落定,没想到太太又发了第二篇文。如果说第一篇论文里还有讲道理的成分在,那么第二篇挂人文的出现简直是莫名其妙。太太说了:有人骂我。而我要说:该。



说到底,驱使我写这篇文的是太太第一篇论文开头的这么一句话:谁知道是这么个智障。


我认为,一个太太不仅应有太太的才华,更要有太太的涵养。但这位太太的表现着实让我失望。人家姑娘明明只是想让太太注明一下文里有化用原文的部分,就算有些用词逆了太太的意,但也并没有无理取闹。犯不着太太这样大动干戈。


有人跟我说,如果是几个字的引用,不一定要注明吧。


这里我要说明:


1. 我拒绝跟人辩论“同人里究竟该不该出现原作相关情节/对话”这件事。我的观点是:要说这事犯不犯法,大约是不犯的(看原作者的意思)。而且要是你能够在自己的文中把原作情节运用的出神入化,并且写出新意,作为一个读者其实对此是喜闻乐见的。这个也包括我。


2. 关于“在同人里出现引用/借鉴/化用原作的桥段,需不需要注明”……首先,没有人会因为这个捅你的肾(大概),你也不会因为这个蹲号子。但与其问“这事犯不犯法”,不如问“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干,你高不高兴”。于是你可以先设想一下,若是你看的每一篇觉得不错的文里都有各种原作的影子(且作者从不事先说明),然后下面一片“太太好棒”的呼声,你到底啥心情。


首先我一个没有看过原著的人,突然发现一篇我觉得惊艳的文里很多惊艳部分原来都是化用的原著,我都觉得有点影响食欲。因为我本来以为这些都是太太自己想出来的。虽然整篇文看起来浑然一体,并没有突兀感,但我也觉得,如果太太能够事先说明一下,会更好


然而这样的话被那个妹子说出来之后,却被冠上“智障”两字。


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只要原作者不反对、加上你不盈利,同人怎么写都没毛病。但是如果有人发现了你明显在默默致敬原作,而建议你出声致敬,这更加没有毛病


同人这个东西,从原作的基础上活用、发展成为你自己的东西,这完全可以。但你不要忘了,你之后得到的赞美,大部分也都是建立在原作的基础之上。


你大概觉得,只要大家看得开心且原作者不找我麻烦,我想咋写就咋写。但你之所以能够如此随心所欲地表达对原作的爱,是因为这种自由是来自原作者的馈赠。大家都不愿意看到每个原作者都像安妮·赖斯【1】一样,公开表示对同人的反对。有些人觉得用了原作的内容后积极说明,是对这种馈赠的感激与尊敬。虽然并不是说你不说明就是不尊重原作,但如果有人提醒,这种提醒应被看作是一种善意


有人跟你说:我看出你的文里用了很多原作的部分,加个说明比较好。这没毛病。


有人建议你对(你和大家都很尊敬的)原作者表现出一定的尊敬,这没毛病。


你可以无视。你可以拒绝。你可以说:我不喜欢你说话的口气。你甚至可以说(就像你和你家那群少女们说过的那样):我这又不犯法,很多人都这么干,你不喜欢点红叉就好。


但你不该说人家智障、芦笋精,等等其他。


还纵容你身边的无知少女群起而攻之。


而且之后还不依不饶,发了第二篇帖子继续挂人。


这tm简直粗鲁之极




说到无知少女,我简直词穷。一个两个都在嚷嚷同人使用原作段落/套路/对话并没有错,关于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表过态了,因此不再重复。


少女A:如果觉得不应该引用原著的套路,我建议你看看《友爱》,翻个墙提醒一下ao3上的原文太太


《友爱》并没有大段化用原著以至于看过原著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而且别拉洋妹子们进来,AO3上的每一篇文,但凡有这样那样的引用/借用/活用,作者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说明。就算你找出有个别作者没有标明,若是有人提醒,也必定不会遭到你家太太这样粗鲁的对待。


少女B:现在写同人引用原著都要标出处了?能不能求这人醒醒。【杠精大概是不会醒的】


先让我狂笑七声:哈哈哈哈哈哈哈。


少女C:何必这么认真呢_(:з」∠)_连美剧hannibal都是把史达琳的身份换成威尔再加几个新案子拍的,照样卖座啊。


(这大概跑题了,但大家行行好别说我剧卖座:我剧要是卖座怎么会被砍。我剧要是卖座怎会现在还没有第四季。谁再说我剧卖座我就让她看看我伤心的泪水。)


我剧并没有把史达林换成威尔。腐勒已经几次三番地说了威尔并不是史达林,史达林会有自己的故事。你可以说我剧的威尔在老汉心里占了和小说里的的史达林一样的比重,但这并不等于我剧威尔就是史达林——话说少女你吃过原著吗?没吃过的话看过原著走路、啊不,看过原著简介吗?你要是看过原著简介也会知道我剧并不是把史达琳的身份换成威尔再加几个新案子拍的呀……





最后再说个事:


好些少女喜欢把腐勒拿来说事:腐勒都这么拍了这么写了,我剧不是同人剧吗,所以同人文里这么搞一下有什么问题?


呃,少女们拜托先把上下眼皮用胶带粘好别一不小心合上了。我要提醒你们一个估计大家早就忘了的事实:


腐勒有版权。


腐勒有版权。


腐勒有版权。


因为腐勒有版权所以他怎么引用/借鉴/照搬都可以,比起同人文里的合情合理,他还合法就算他不合情合理,他也仍然合法。说白了,虽然腐勒一直谦虚地表示我这是同人,天下同人是一家,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他是如假包换的官方。所以请不要拿自己跟腐勒比。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就算腐勒有版权,他也仍然在剧集里做了原著说明,不信我从Netflix上截图给你看:


威尔的表情足以为我代言。

行了我说完了。该拉黑拉黑。




【1】安妮·赖斯:《吸血鬼编年史》系列的作者,其中《夜访吸血鬼》应该是大家最熟悉的一部。她在2000年4月曾在自己的网站公开声明反对同人:


"I do not allow fan fiction.


我不允许同人小说。


The characters are copyrighted. It upsets me terribly to even think about fan fiction with my characters. I advise my readers to write your own original stories with your own characters.


这些角色都是受版权保护的。即使想到用我的角色们写同人小说这件事都会让我极为不快。我建议我的读者们用自己的角色写自己的原创故事。


It is absolutely essential that you respect my wishes.


尊重我的意愿,这至关重要。"


然后她的法律团队就对当时网上的同人作者们进行了各种威胁制裁。以至于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你在网上基本找不到她的作品的同人(我那时候正迷莱路,简直了)感觉十年后才慢慢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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